加强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又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社会建设,“必须构建党政统揽、部门履责、政法担当、群众参与的大维稳格局”,其中“部门履责”、“政法担当”就要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事关社会建设重要方面的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从自身抓起,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工作机制。
执法部门的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这也是执法机关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不断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长效机制,注重在执法办案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以检察机关为例,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取得上述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应当构建以下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检察
针对涉检信访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自侦、公诉、侦监等检察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当预测到可能发生案件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将情况报控告申诉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研判涉检信访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隐患,制定个性化的化解预案,通过动态监控,防止涉检信访的发生乃至发展蔓延。
履责说理机制——阳光检察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应把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政策依据耐心细致地向涉案当事人解释清楚,尤其是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更要实行书面说理答疑,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对每一件具体案件的依法办理中体现出来,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起来,和谐的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有效防止信访风险的发生。
刑事和解机制——温情检察
推行刑事和解特别是对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刑事和解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可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嫌疑人一方可尽快洗心革面,投入新的工作和生活;被害人一方也可以尽早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心灵上的抚慰。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坚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敦促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达成和解意见,努力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彻底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诱因。
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公益检察
对于因犯罪造成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如果无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或救助,生活确有困难时,应当予以救助。因为,如果被害人的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往往造成被害人在结案后进行申诉,甚至引起被害人对罪犯及社会的极大不满,对改造后的罪犯重返社会也会发生妨碍,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违反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在检察环节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的情况,应当及时出具救助意见,并报请当地政法机关进行审批,从而使被害人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救济,最终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
个案回访机制——履责检察
矛盾的消除并不一定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而往往是虽然经过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双方间的矛盾仍未得到有效的化解。因此,检察机关针对已经办结的、存在有引发矛盾纠纷可能的案件,应当综合运用信函、电话、上门等方式及时开展回访,了解案件处理后的态势,开展说理答疑,进行法制教育,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刑事和解后,还应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服务,不仅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案件处理的个案效果,而且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迁善。个案回访机制,既可以加强检察机关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联系,还有助于增加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为案件的圆满解决以及矛盾隐患的真正根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公开听证机制——公信检察
对于当事人多次上访、难以息诉甚至无理取闹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终结信访决定之前,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法律专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检察机关告知决定结果、理由和听证权利,信访人随之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该机制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以及信访人的法治观念,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改变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作者: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 执笔: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