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又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社会建设,“必须构建党政统揽、部门履责、政法担当、群众参与的大维稳格局”,其中“部门履责”、“政法担当”就要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事关社会建设重要方面的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从自身抓起,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工作机制。
执法部门的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这也是执法机关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不断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长效机制,注重在执法办案中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以检察机关为例,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取得上述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应当构建以下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检察
针对涉检信访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自侦、公诉、侦监等检察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当预测到可能发生案件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将情况报控告申诉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研判涉检信访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隐患,制定个性化的化解预案,通过动态监控,防止涉检信访的发生乃至发展蔓延。
履责说理机制——阳光检察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应把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政策依据耐心细致地向涉案当事人解释清楚,尤其是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更要实行书面说理答疑,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对每一件具体案件的依法办理中体现出来,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起来,和谐的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有效防止信访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