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记者 张越)5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检察官出现在了庭审现场。而以往,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检察官一般不出庭。这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案模式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
当日,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出庭受审。案件审理中,王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他表示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公诉人就此发表了量刑建议。“此前审理此类案件时,公诉人并不出庭,由法官代行控诉职能。法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符合”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该案的审判员赵芳芳说。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法完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公诉人则对被告人进行了简单的讯问、出示相关证据、宣读量刑建议书。这5起案件的审结平均每案用时仅10分钟,当庭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办案效率提高了,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上访,这就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把大量工作都在庭前完成。在案件类型上,只要符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的,都可以适用新的办案模式。”负责此项试点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王亿雄说。
据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简化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实现简繁分流,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探索简易程序公诉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工作中,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简化审(?)案件操作规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审样本)》《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以及程序性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等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则和文书。在全疆确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三个基层院为试点单位。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疆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