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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三)答记者问

2012-05-28 16:11: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三)》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注意研究立法原意,多次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务求体现刑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协调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三)》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二是与有关行政禁毒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立案追诉标准(三)》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禁毒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第三,利于操作原则。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立案追诉标准(三)》总结近年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切实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在充分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每一毒品犯罪案件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第四,科学性原则。《立案追诉标准(三)》共规定了12种毒品犯罪案件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及领域广泛,在制定过程中,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就制定中所涉及的原则性问题和具体条文,不仅举行了专家论证会逐条论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三)》制定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三)》共包括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十七个条文。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是核心部分,将每个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三)》排列顺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顺序,采取“第xx条”的方式,对于每个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体例,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具体运用,《立案追诉标准(三)》在每个犯罪案件名称后面逐一标明了相应的刑法条款,并在具体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前简单重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表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毒品定义、毒品折算、单位犯罪、时间效力等问题。

  按照制定的情况,大体上分为几类:一是刑法规定的内容相对原则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予以制定。包括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条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等。二是刑法仅有原则性规定,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立足于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办案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二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等。三是刑法规定是行为犯的,根据工作实践需要,对于一些不好量化、也不宜量化的犯罪,本规定中没有量化数额标准,只重申刑法条文的规定。包括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十条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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