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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法律监督规定呈现四个特色

2012-05-27 15:31: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模式下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1996年刑诉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完善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措施,成为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的一大亮点。

    1.扩展监督范围,更加全面。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着力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设定法律监督范围时,也充分体现了通过强化监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修法目的。一是增加了对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利诉讼行为的监督。为保障辩护人正常行使辩护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47条);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职能,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115条)。二是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第93条)。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是个“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妨碍刑事诉讼的情形,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即使羁押期限未届满,也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羁押。三是增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律监督,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73条)。四是增加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第289条)。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和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均要实行监督。五是增加了对社区矫正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第255条)。

    2.细化监督措施,更易操作。一是细化了侦查监督措施。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新刑诉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措施,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86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第171条)。二是细化了审判监督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出席再审法庭、二审法庭和一审简易程序法庭的形式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三是细化了刑罚执行监督措施。1996年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而实践中,检察机关收到裁定后,发现裁定不当,如果这时罪犯已被释放,如何监督?所以,新刑诉法规定,在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法院审核裁定时,要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262条)。这样,监督就从事后走向同步,发现问题随时可以提出,增强了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