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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罪犯假释需考虑社区意见

2012-05-27 09:15: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同意假释的意见,应作为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重要参考。”记者25日在辽宁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报告作为假释的必要条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高院专门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座谈会,研究制定《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规则(试行)》。

    据了解,报告需包括拟假释罪犯家庭及亲属情况,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所居住社区的环境条件、人员结构及管理水平,所居住社区矫正条件、矫正体系运行情况及该社区的社情民意状况等五个方面内容。(记者 张之库 通讯员 严怡娜)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