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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2012-05-26 13:5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

    (二)未制定或者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规划、建设、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检查、监控和公告的;

    (五)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培训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的;

    (七)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规定的;

    (三)未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服从履行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五)违法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