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正式发文全面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该院围绕审判委员会改革,推进了一项新举措——“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该制度要求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向当事人宣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
据介绍,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但对于审委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则没有明文规定。该制度就是要让审委会委员直面公众,接受监督。
记者从广东高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以及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广东法院网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开,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办法》同时对审委会委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及程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审查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申请回避的相关审委会委员,《办法》则规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委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今年,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广东高院审管办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高院将推出“建立审判指导意见的备案审查制度”、“以适当方式公布审判指导意见”等举措以深化审委会工作制度改革。(林晔晗 冯馨莹 李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