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律信仰培育全过程
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中,要注意从宏观上把握好其发展方向,将法律信仰培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潮流,使法治精神成为新时期中华民族整体精神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领。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培育法律信仰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要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容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律信仰培育全过程,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要注意防止对西方法制的盲目崇拜。一提到法治文化建设,有些人就会“言必称西方、动辄说欧美”,存在对西方法制的盲目崇拜心理,这种心理不利于我们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在这种盲目崇拜影响下的法律移植等活动也注定无法满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所需,“橘生淮北则为枳”,离开了国情的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培育法律信仰,既要积极吸纳全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又要加强国情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注意甄别、抵制错误法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
要积极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元素。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法律信仰,要注意避免出现对本土法律文化的过度轻视现象。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不可也无法随意割裂和摒弃。尽管是延续数千年的人治传统,但其中的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糟粕,也有值得传承的精华。而且这些精华,即使在当今也易于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无疑应该成为我们时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注对象。要认真研究和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总结提炼、转化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之中,积极推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忠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