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议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刑事和解,其对象应当是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追究不是当事人两方的事,而应当是法律本身。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院长宋英辉:
新刑诉法以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具有积极意义。在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依法进行,尤其是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当事人自愿及当事人关系的修复,着力化解矛盾,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防止“花钱买刑”和其他腐败现象的产生。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
刑事和解旨在追求“利益多元”以及“修复关系”,和解了事。因此一定要转变传统司法观念。(国家法官学院 郝方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