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以法治为主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基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以法治为主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基点。
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理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把握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问题,遵循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三者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要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还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多元多变,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在基层更趋强烈。因之,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培养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
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一个确保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参与法治、参与司法的良性机制,畅通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准确把握社会心态,以有效的形式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成员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因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依法保障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要依靠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组织和社会行为,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监督公共权力运行,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
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具体要求
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找准以法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上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发展的。社会管理的目的不在于消灭矛盾,而在于合理地容纳矛盾,有效地化解矛盾。法治的维稳观是一个动态的维稳观,要求管理者用动态的眼光、动态的理念、动态的环境来看待维稳工作,在动态平衡中实现社会的稳定。
法治的维稳观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强调以刚性与柔性并举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针对不同矛盾、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与方法,依法、及时、妥善地予以化解,提升体制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与化解能力。
社会管理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导性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政府自身首先要转变职能。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政府应将应由社会来承担的事项,逐步交由社会来处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尊重社会自治,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把握和贯彻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深入推进能动司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牢固树立依法司法的意识,充分认识严格遵守法律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统一性,通过依法公正司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牢固树立恪守司法规律的意识,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牢固树立合理适度的意识,既要考虑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理性、适度性,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健康发展。
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基点。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要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以解决纠纷为己任,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促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公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