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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为主导 主动转型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2-05-16 16:49: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作为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把握和贯彻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深入推进能动司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牢固树立依法司法的意识,充分认识严格遵守法律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统一性,通过依法公正司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牢固树立恪守司法规律的意识,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牢固树立合理适度的意识,既要考虑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理性、适度性,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健康发展。

    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理应成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基点。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要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以解决纠纷为己任,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促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公丕祥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