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不同观点的有关部门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我国所有涉及侵权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以此为依据,那么,刑诉法的修改就不能与侵权责任法产生冲突。如果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得很窄,不仅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无助于案结事了,更是违背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异于“开倒车”。
此外,目前实践中执行比较混乱,有的法院只受理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有的法院对于因非侵犯人身的财产性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予以受理。由于执行标准不统一,造成有的当事人难以理解,影响法律权威。
面对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陈卫东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与审判部门观点不同的有关部门是从法治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出发;而审判部门的观点则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有道理的,但是这种观点与侵权责任法产生冲突,仍然拘泥于物质赔偿,恐怕会引发人们的不满情绪,使法律的进步性受到损害。基于此,樊、陈二人建议立法部门能够兼顾两方观点,在司法实践与法治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表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也就意味着调解的方式不限于物质损失,可以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部涵盖进去。这照应了有关部门的观点。但如果要作出判决裁定只能“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又照应了审判部门的观点。
陈卫东说,新的条款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有了很大的灵活性,法院可以尽量动员双方调解,让加害方及其家属不限于物质损失,对被害方多赔偿,求得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减轻处罚,减少日后纷争,包括“执行不能”导致的申诉上访,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则只能“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立法部门这种极具智慧的巧妙处理,让原本针锋相对的两方观点,最终达到了两全其美的融合,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陈卫东说。(作者: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