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而影响对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形势的判断与评价,要多措并举保障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
去年,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项目和行为公开、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引发公众质疑,并导致信任危机。就此,李立国表示,由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依法监管还有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缺乏自律意识而出现问题,通过公众舆论的批评,对慈善事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促进作用,我们是肯定的、欢迎的。但他同时强调,“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数量、成绩和社会效果是显著的。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而影响我们对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形势的判断与评价。当然也不能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而导致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倾向滋生和发展。”
据悉,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5.75万个,其中有一大批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慈善捐赠规模逐年扩大,据有关机构统计,2011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额不会低于800亿元;社会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尤其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和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时,志愿服务成为解难事、办大事的重要支撑。
李立国表示,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总体上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所以在慈善意识培养、慈善法规政策制定、慈善主体培育发展、慈善事业监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等方面仍需要创新和发展。民政部将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四个方面工作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和不断增强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
首先,在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加强依法监管的内容,进一步制订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管理。最近征求公众意见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发布《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为主体和客体评判提供标准、规范、前提,从而使社会公众可以在有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用钱投票、用脚投票”,把资金和服务捐赠给有信誉、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促进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新局面的形成。
第三,进一步落实好2006年民政部制定和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反馈的平台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在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中,以及评选“中华慈善奖”等重大事项和活动中都贯彻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作为衡量的重要内容和尺度。同时,在修订社会组织相关行政法规中做好堵塞漏洞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