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责任意识,消除被害因素
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心理学基础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对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一种利益与需要,预防被害、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从古至今,刑罚权经历了从私权上升为公权的演变,国家在预防犯罪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公民在预防犯罪的义务上则逐渐淡出,甚至很少考虑如何防范自己被害。在现代法治观念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国家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应积极承担责任,对国家和自身负责。因此,治理犯罪不应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个人减少致害因素,积极开展被害预防也是应尽的义务。
个体防范心理的建立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关键,个人应摒弃“危险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于危险不来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备来化解危险。国家应当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去唤起人们几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识,帮助人们建立起牢固的心理防范长堤,增强预防犯罪被害的主体意识与公民的责任意识,促使公民主动开展个体被害预防。
发现并消除被害性因素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要正确看待被害,在许多犯罪中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害人对自身可责的致害因素应承担责任。这种对犯罪行为所进行的责任分担促使人们躬身自省,以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自身具有的被害性,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变迁所带动的日常活动结构的变化,是促使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凡是易成为受害者的人,其最常进行的活动通常包括违法或越轨行为。因此,高风险的日常活动必然会增加被害性。消除被害性因素,减少对犯罪的诱发,这是公民个人开展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