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老年人犯罪免死?社会老龄化下刑法的应然性思考

2012-05-02 08:58: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随着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老年人犯罪越发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亦已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此作出应对。然而,笔者认为,本次立法在“从宽处罚的起始年龄”、“不适用死刑的起算时间”以及“老年人犯罪免死存有例外”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憾。

    从宽处罚的适度性考量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年龄界定为七十五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规定为“已满七十周岁”为宜。

    一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对公正与效率的守望。宽严相济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区别对待。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妥当、公正地处理该类群体的犯罪案件,加以区别对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更是事关中华民族走向民族复兴的政治问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9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统计,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为74岁。即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宽宥的年龄高于公民的平均寿命,其从轻处罚的适用广度显存质疑。适当扩大对强化弱势群体保护范围,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给予特殊的区别对待,无论从社会还是政治层面,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是与刑事责任能力相适应以及对刑罚功能的考量。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刑法意义上控制与辨认的能力明显降低,刑事责任能力也必然降低。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层面,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再犯能力明显减弱,无需通过过度严厉的刑罚,甚至生命刑,以达到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目的。从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层面,也不会因对犯罪老年人从宽处罚,影响抑制潜在的犯罪可能。从刑罚的报应功能来讲,由于公众对弱势群体的犯罪存在一定的包容度,一味强调刑罚的报应功能,使刑罚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对刑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

    三是矜老怜幼传统在立法上的继承以及对“循吏”实践的回应。将矜老怜幼这一道德观予以立法化,几乎在我国历代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在刑事立法领域。其实,在刑法尚未对老年人犯罪作出应对之前,我国刑事法官和人民法院,就已充当了“循吏”的角色,“揆之天理,断之国法,推之人情”,将“矜老怜幼”的道德观体现在审判实践中,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其法律适用尤其是死刑适用极其慎重。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