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17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讲话时强调,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和解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已经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分别上升为政策和立法。各级法院要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工作思路,着力在深化上下工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巩固中求提高。
黄尔梅指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对于人民法院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据了解,中央八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多元,数以万计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黄尔梅强调,要继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地、市一级作为刑事一审、二审案件的交汇点,消化大量刑事案件,是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于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这类案件的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最为突出,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尤为迫切。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对下级法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黄尔梅要求,着力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从长远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应当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几年的救助实践,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立法是具备条件的。各地可以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商沟通,采取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黄尔梅强调指出,要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工作。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前,各地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解、适用范围、运作程序、处理结果各有不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全国法院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做法应当统一到立法规定上来。要依法规范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正确理解公诉案件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关系,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发生“花钱买刑”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会上,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宁夏等地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交流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和解等工作的经验,并就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进行了充分讨论。(杨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