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成都模式”写入最高检通知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成都不是最早,但我认为成都做得最好。”郭华认为,“检察机关应该总结提炼,概括出一套办案模式,否则,将会影响到明年全部出庭工作。”
关于简易程序办案模式,公诉厅成都调研报告说,“简易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采取何种办案模式直接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实践中,有的检察院设置了专门的办案组,有的指定专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并不固定。”“应当采取何种办案模式,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越简单的事情,有时候越复杂。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知”的第三部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要积极探索,根据修正后刑诉法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
“为确保简易审出庭工作有章可循,我们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简易审案件的规范化程序,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介绍说,“成都市检、法两院会签了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关于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试行意见》,对简易审的启动、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基本原则、方式、庭审程序的简要设计等均作出了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出庭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譬如,如何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甚至如何确保公诉人出庭履职安全等问题,成都市检察院相继制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试行)》、《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试行)》、《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以保障简易审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事实上,“成都模式”的一大亮点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据介绍,成都设置了“三道关口”,确保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一是公诉人提讯环节,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要制作专门的讯问笔录,还要让被告人在告知书上签字;二是法院送达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的同时,还要对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确认,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就要告知检察院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是开庭时,法官要当庭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王昕用六个字来概括“成都模式”的特点:三集中、三简化。这也是“成都模式”的核心。
所谓“三集中”,是指公检法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对简易审公诉案件尽量采用公安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相对集中审查并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判的方式进行。
“在办案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三集中使公检法在办案流程上实现了集约化,全程提速,既缩短了办案周期,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王军认为,“重点是后两个集中,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审判。”
所谓“三简化”,一是指简化各种书面文书。二是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成都市检察院制作了简易审案件审查报告模板,确保办案人员能够通过“填空”的方式,填制事先成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结报告模板,减少重复劳动。三是简化庭审程序。即公诉人出席“简易审”庭审时,可以在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等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简化,以提高庭审效率。通过简化庭审程序,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出庭时庭审时间普遍在20分钟之内,甚至最短仅5分12秒。
让王昕感到欣慰的是,“成都模式”核心的内容,包括许多办案细节,都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中。(吕伟 王沿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