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边缘腐败”的三点建议
对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必须给予零容忍,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温家宝总理3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严肃地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加强反腐败斗争,既要抓好“顶层设计”,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铲除滋生“边缘腐败”行为的土壤。在此,笔者提三点建议——
首先,前移防范关口,落实前瞻性管理措施。一是针对“边缘腐败”行为往往介于纪与法、情与理、公与私、是与非之间,很容易模糊人们视线的特点,要在坚持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上,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用鲜活的事实、典型的案例,教育警示各级党员干部加强自我约束,防范“小病变大病,大病无可救”,从灵魂深处筑牢远离“边缘腐败”的思想防线。二是要认真研究“边缘腐败”的产生根源、滋生环境、诱发因素、表现形式、发展趋势等内在规律,找到“边缘腐败”行为的“软肋”和“死穴”,找准防范惩处“边缘腐败”行为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具体办法措施和标准要求,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程跟踪问责,形成责任到人、责任兑现、责任追究的防范工作格局。四是抓好务实性述廉,把是否有“边缘腐败”行为纳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并通过真查实纠有效掌握和查处各种“边缘腐败”行为。五是进一步健全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尽快立法,使之成为具有强制性、威慑力的法律规范。
其次,强化监督制约,铲除“边缘腐败”滋生土壤。一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把权力运行、公共管理、服务公众的各个环节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重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要求,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监督管理,遏制日益盛行的奢侈浪费之风。三是要大力激发群众共同参与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热情,在人民群众中树立防范“边缘腐败”行为人人有责的意识,通过群策群力,形成对“边缘腐败”行为人人喊打、众人诛之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有效拓宽和畅通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完善书面、电话、网络三管齐下的举报投诉体系,加强举报投诉保密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窗口和重要部位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为群众检举揭发“边缘腐败”行为提供良好氛围。
最后,加强制度设计,严格落实各项惩处措施。一是对“边缘腐败”行为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式、查处标准、惩治措施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结合近年来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从抓好顶层设计的高度,系统、全面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把“边缘腐败”行为列入查处和打击范围,即使是较小的“边缘腐败”行为,也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形成对“边缘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要抓好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责权利相一致、部门行业相协调、点线面互为补充的防治“边缘腐败”行为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重点健全管权、管人、管财、管物等领域以及人事调整、重大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环节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各项制度规范,真正做到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有效防范“边缘腐败”行为。三是健全完善明察暗访和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形式,对“边缘腐败”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适时通报,使“边缘腐败”行为失去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四是切实加大对“边缘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边缘腐败”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于因单位领导疏于管理、放任自流造成“边缘腐败”盛行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是针对“边缘腐败”行为往往涉及违纪不违法的实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李钺锋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台盟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