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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

2012-04-10 09:02:1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三、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条文理解与适用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所要解决的

    问题是如何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不出庭的情况下,既肯定其行为是一种犯罪并没收其财产,又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要求我们在理解和适用新条文时要遵守基本的诉讼规律。

    首先,在审前准备程序方面,我们不宜对第280条中的案件范围作扩大解释,应以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两类犯罪为主,而且没收程序应当在正式立案后进行。此外,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之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公开调查,该调查过程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参与查封、扣押、冻结的全过程。

    其次,在审判程序方面,庭前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名称和所在地,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第三人知悉财产的基本情况,有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时归案、参与诉讼。而且根据第281条的规定,财产没收程序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对于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力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以防止该程序异化为单向的、书面的没收程序。同时,检察机关既应提出证据证明被没收的财物是涉案财物,又要证明所没收的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证据应确实、充分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后,在执行程序方面,在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审理结束,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在对其涉嫌罪名审理过程中应当一并对先前的财产没收判决进行审查,发现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没收财产存在错误的应当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返还,对于必要的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陈卫东 柴煜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