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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2-04-10 10:28: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主要内容

    记者:请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第二条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审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审查方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就审查标准及不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和异议处理方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及司法建议,《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第十条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第九条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总之,《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民法院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回应了在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实践性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的突出矛盾,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张先明)

 

[责任编辑: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