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详细了解《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出台背景
记者: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起草和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经历了哪些程序?
负责人: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规定》的颁布实施,正是人民法院凝聚各方共识、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的具体举措。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改革执行方式、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促进《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的正确施行,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规定》草案,其间多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本院内设部门和下级法院的意见,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2月27日讨论通过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