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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审理切实保障再审纠错功能

2012-04-09 14:42: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异地审理切实保障再审纠错功能

    一二审程序错误当事人可申请启动再审 新刑诉法突出程序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诉难、申诉滥”的现象较为突出,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虽然可以对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针对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同时新增异地审理和中止执行程序等重要内容,更有利于人权保障,发挥再审纠错功能。

    遏制司法程序不公现象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该项条文的增加是个进步,有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程序意识,对于因程序不公正而造成实体不公正的案件提供了再审救济的渠道。”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说。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经常接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材料,但是申诉成功的却极少。

    在他看来,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冤案之所以能够翻案申冤是因为死人复活、真凶落网这种极端现象的出现。“但还有错案,如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强奸还是通奸,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还是人情往来礼金红包等案件,即使原来判错了也很难纠正。”

    异地审理将更客观公正

    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记者发现,司法实践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除了少部分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外,其余的案件都是由原审法院予以审理。

    许兰亭认为,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即使另行组成合议庭,也不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

    “提起再审的案件往往都是复杂、疑难案件,在原审时往往经过了审委会的讨论,如果再审仍旧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显然不太合适。”他认为,由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更能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主任钱列阳说,“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太过模糊。“什么叫更为适宜?如何理解更为适宜?”他建议应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将有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形逐一列出来,避免实践中被误用。

    无罪者免于无故羁押

    再审案件中,有的被告人没有被羁押但是有可能再审后要收监执行,也有的被告人被收监执行但是有可能再审后会无罪释放或不需要收监执行。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许兰亭说,这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合理规定,有利于审判监督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审判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新刑诉法对此所作的修改仍有一些遗憾和不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申诉难、申诉滥’尚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许兰亭说。(北京4月6日讯  作者:记者 袁定波)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