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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之后

2012-04-08 15:49: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年初,湖南省郴州市司法局推出了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措施。要求各司法局长必须把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作为履职的首要责任,必须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化解一起以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之所以要推行这个机制,主要源于我亲自调处的一起纠纷。正是经过这次艰苦调解历程,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调解员的构想才在我的脑海中萌芽并逐步清晰。”郴州市司法局局长袁少雄说。

    由于历史原因,毗邻而居的北湖区大律村8组、10组和桂阳县芦村井头组积怨极深。由于这种积怨,导致在井头组接通自来水一事上矛盾逐渐激化,进而多次引发群体性信访和冲突,困扰郴州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当地村民多年。

    2009年8月,上任郴州市司法局局长不过三个月的袁少雄接手该案后,带领市局机关一名有律师资格的科长,在近7个月时间内,先后深入现场,走村入户,座谈了解达25次之多,其中有一次协商双方近50名村民代表参加,耗时近10个小时,直至凌晨1点才结束。终于,2010年2月11日桂阳县芦村井头组接通了自来水,进村公路也按期通车,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县(市、区)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亲自参与重大纠纷的调处,有利于突显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桂桃认为,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疑难纠纷时,是在代表政府与群众互动。尤其当涉及到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比如医患、土地纠纷等比较难处理的纠纷时,司法局长出面协调,可以比较好协调与公安、卫生、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共同出面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取证会容易很多。

    “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局长担任,可以改善人民调解费时、费力、无偿给人民调解员带来的懈怠情绪,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增强司法局局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据袁少雄介绍,国内有些地方采取由司法所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的制度,但实际上,很多纠纷并不是在乡镇一级就能调解好的,由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可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来调解矛盾纠纷。

    据介绍,县级司法局长任首席人民调解员这一创新之举上升为工作机制,在郴州市全面推行的一年来,郴州县(市、区)司法局长牵头组织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96起,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赢得了各方的尊重和肯定。

    据永兴县司法局局长李兴师介绍,永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从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抽调组成的,在这里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局长任首席调解员。当出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事件后,首先确认事件所涉部门,然后由该部门选出的调解员参与调处。

    “但是,县级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还有待法律、法规给县级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名义。”李兴师告诉记者,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设到乡镇一级。每次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的案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盖县里的公章,因为县里的公章是不能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所以就看纠纷发生地在哪个乡镇,然后就借用该乡镇的印章赋予协议法律效力。

    “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在郴州尚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若在市司法局设立首席调解员协调中心,就可以加强各县市之间经验的交流,以及协调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资兴市司法局局长袁凤认为。

    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实习生 张琳琳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