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12〕10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桥梁养护管理,全面强化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主要适用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意见》中有关地方政府对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和桥梁管养责任公示内容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意见》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路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
责任体系的意见
桥梁安全管理是公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我省桥梁众多,总数位居全国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干线公路交通流量越来越大,许多桥梁长期超负荷运行。近年来,省内外发生了多起桥梁突发事故,对桥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桥梁养护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制度,建立系统管理和科学决策机制,全面强化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健全我省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地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健全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桥梁安全管理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对因养护或监管不力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管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收费公路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2.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直接养护的非收费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3.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及县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4.乡、村道桥梁养护主体责任由县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行业监管责任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和指导全省农村公路桥梁行业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2.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域内(含下辖县(市、区),下同)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行业管理负责,并具体指导市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3.县级(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负责,其中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养护的桥梁除外。
4.县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三)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设区的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市本级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
2.县级(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桥梁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中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养护的桥梁除外。
各级政府应督促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桥梁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协调桥梁安全管理事宜,建立桥梁安全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桥梁管理管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职责要求见附件1。
二、进一步落实以“四项制度”为基础的桥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完善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其人员资格及履行的职责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要求。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由桥梁养护单位确认后,报其直接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由桥梁监管单位确认后,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文公布。
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充分履行桥梁养护技术管理责任人职责,按照公路桥梁养护有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提出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对不具备履行职责素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及时调整,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公布。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对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暂时未具备条件的桥梁监管和养护单位目前应确定2至3名桥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桥梁,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中加强培养,逐步在2至3年内使桥梁养护工程师达到规定的职称要求。
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规定的人员数量和资格在2012年底前配齐。
各监管及养护单位应具体明确每座桥梁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要求见附件2。
(二)建立一桥一档案制度
公路桥梁档案包括桥梁建设、运营期间的重要资料,是落实桥梁管理职责、养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须高度重视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建档工作,使桥梁养护档案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在现有公路档案的基础上,各养护、监管单位须完善专门的桥梁档案,实行一桥一档案。国省道公路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桥梁档案完善工作。
2.国省道桥梁档案编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公路桥梁档案编制要求》,对包含在公路工程项目档案中的桥梁交(竣)工资料,在桥梁专用档案中须列出清单,明确索引号,便于及时查找。
3.档案资料不齐的桥梁,要通过运营期的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方法逐步补充完善。
4.公路站等基层养护站组桥梁养护经常性检查的记录可以保存在有关基层养护站所(公路站、高速管理处等),并建立经常性检查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每年汇总经常性检查的情况,编入桥梁专门档案中。
桥梁档案的完善工作,我厅将组织专项验收。
(三)设立桥梁管理牌制度
对营运公路桥梁设立桥梁管理牌,原则上要达到“一桥一管理牌”要求,桥梁管理牌要列出桥名,管养、监管单位名称及服务电话。新改建项目的桥梁管理牌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
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牌的设立须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
桥梁管理牌设置方案见附件4。
(四)建立养护责任公示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省、市、县三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建立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桥梁养护、监管责任人制度。省级公布国省道公路跨径总长1000米以上且单跨150米以上桥梁的管理责任人;市级公布国省道公路跨径总长为1000米以上且单跨150米以下桥梁的管理责任人(共160座),县级公布的桥梁由各市确定。
责任公示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
省、市、县三级均要定期对外公布一批重点桥梁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主体。要针对隐患类别,分级挂牌督办。国省道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由省挂牌督办,并对外公布。国省道一般重大安全隐患由市挂牌督办,并对外公布。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由县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完善桥梁安全日常管理举措,建立“三定期一及时”检查督查机制
(一)日常巡查。负责桥梁养护的站(组、队)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一般不少于每周一次,并填写巡查纪录。桥梁养护工程师应针对每座桥的特点布置巡查重点;特殊结构及技术复杂桥梁也可在专业单位指导下,明确巡查重点。
(二)周期性检查。在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指导或组织下,养护单位要按规定定期落实桥梁各项检查。
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不得少于1次,汛期应加强检查,检查完毕应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存档。
规范规定的全面定期检查周期不少于三年1次,由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干线公路中桥以上一般结构桥梁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3年1次的定期检查;特殊结构桥梁(带柔性吊杆拱桥(含系杆拱)、悬索桥、斜拉桥等)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少于2年1次的定期检查。
特殊检查应根据定期检查情况及时开展。对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以及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委托专业单位组织的桥梁检查报告应组织专家评审,确保检查达到规定深度。高速公路桥梁定期检查报告评审应邀请监管部门参加。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的检查应签字存档。检查报告数据及结论应及时录入桥梁管理系统。
各管养单位为开展经常性检查及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检测仪器设备。
各管养单位必须配备的桥梁一般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6。
(三)定期督查。行业监管单位应建立定期督查机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督查不少于1次,市级监管机构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省市可以视情联合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织督查。督查重点为养护单位是否落实了桥梁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等情况。
(四)及时治理。区分轻重缓急,实施有序及时治理。对巡查、检查出的桥梁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分门别类落实隐患治理计划。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三类以下桥梁要及时落实维修加固计划,其中五类桥梁(构件)一经发现,要及时处治。
公路桥梁处治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方案加强指导和审查;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方案应及时报行业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并更新桥梁技术状况数据,项目资料及时并入桥梁档案。
四、推进桥梁科学管理支撑系统建设
(一)建立完善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对目前尚未建立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抓紧建立桥梁养护管理系统,鼓励采购与目前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兼容相统一的系统软件,便于实现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应用数据传输和备份。
(二)完善年度桥梁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各管养、行业监管单位每年必须分析总结辖区、路段内桥梁技术状况,对辖区桥梁营运状况做出系统评估,提出次年度桥梁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计划。辖区桥梁技术状况报告应逐级书面报送上一级行业管理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
(三)探索建立桥梁专业养护机制。各地要在具备条件的管养单位探索建立桥梁专业养护队伍,逐步加强桥梁日常养护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小修保养设备,做到桥梁“有人养,有钱养,有招养”,以预防性养护措施来提高或改善结构安全度、耐久度。
对健全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有关专项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创新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规定要求抓,确保工作到位。对各地责任体系完善落实的各项工作,省厅将加大实施跟踪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措施。
附件:1.桥梁管理管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职责要求
2.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有关要求
3.公路桥梁档案编制要求
4.公路桥梁管理牌设置要求
5.管养单位配备常规桥梁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表
6.省级公示桥梁养护责任主体桥梁表
附件1
桥梁管理管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
地方政府具体职责要求
一、管养主体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及年度桥梁技术状况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专业单位做好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及时处置辖区内桥梁突发事件;
(五)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行业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三)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四)编制辖区内桥梁年度技术状况报告;
(五)受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单位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六)受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单位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对国省道桥梁安全隐患复核上报并及时组织处置;
(七)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八)按突发事件分级管理规定,协调、指导桥梁突发事件处置;
(九)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一)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规定,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承担责任区域内桥梁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二)督促本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桥梁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三)协调对本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桥梁安全管理重大事项;
(四)建立桥梁安全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
(五)组织区域内桥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处置工作。
附件2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有关要求
桥梁管养、监管单位要落实桥梁技术管理责任分工,规定明确清晰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各方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桥梁技术管理负总责,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定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督促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下级报告的桥梁安全问题及时协调消除安全隐患;单位分管领导对桥梁技术管理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开展桥梁技术管理工作,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管理履职情况负责;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体做好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一、承担公路桥梁具体监管工作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与桥梁工程或相类似专业学历教育经历。
乡、镇桥梁管养单位应配备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
二、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明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2至3人,县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1至2人,县级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
普通收费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1至3人。
三、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及时报告桥梁安全隐患,协助行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四、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在职能部门组织下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办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在行政领导组织下参与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配合做好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主办所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及时更新和维护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及系统;起草年度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
五、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建议。
六、单位内多个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分配工作内容和责任。
附件3
公路桥梁档案编制要求
桥梁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以一座桥为单位,单盒或多盒归卷并编码,建立目录素引,方便查找。档案封面标签应注明桥梁名称、路线名称、编码、序列号及养护单位、监管单位名称。
桥梁管养单位盒内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文件(以单位为整体汇编)
上级、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办法、文件,研究桥梁养护管理事宜的会议纪要等。
二、交(竣)工验收资料
(一)综合文件。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交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工程决算文件。
(三)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变更图纸、工程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施工文件。
(四)其他规定的文件。
三、桥梁养护管理文件
包括责任单位资料、检查资料、突发事件资料、危病桥梁维修加固管理资料。
责任单位资料包括桥梁养护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以及在运营过程中项目发生移交接管的文件及相关证明。
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性检查汇总,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资料(经常性检查的表格记录可以保存在基层养护站所档案中)。具体为:
(一)经常检查资料。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经常检查频率要求,整理保存历次检查记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附录B)
(二)定期检查资料。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频率要求,整理保存历次检查报告及评审纪要。
(三)特殊检查资料。整理保存历次检查报告及评审纪要。
突发事件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如造成桥梁加固改造的,还需按照“危病桥梁管理资料”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危病桥梁维修加固资料包括历次中修、大修、改造、改建工程的资料。具体为:
(一)综合文件。包括工程审批文件、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二)工程决算文件。
(三)参与单位资料。包括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等。
(四)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
监管单位盒内资料可参照上述执行,其中交(竣)工验收图纸、经常检查资料可从简。
附件4
公路桥梁管理牌设置要求
一、公路桥梁管理牌规格及设置方案
公路桥梁管理牌统一由省交通设计院提供通用设计,采用以下规格方案。
(一)牌面尺寸:1.2×0.8米。
(二)牌面颜色: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字,其他公路为蓝底白字。
(三)牌面内容: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牌的内容包括桥梁名称、中心桩号、桥长、通航等级、路线编号及名称、建成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养护(责任)单位、联系电话、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普通公路桥梁管理牌的内容包括名称、中心桩号、路线编号及名称、建成时间、养护(责任)单位、联系电话、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各类桥梁的养护及监管单位见下表。
高速公路 |
收费国省道 |
非收费国省道 | |
管养单位 |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
收费公路经营 单位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
监管单位 |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
市级交通主管 部门 |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
(四)材料:采用铝板加反光膜制作,立柱采用钢管立柱,具体要求以设计为准。
(五)设置形式:桥梁管理牌宜在桥头路肩平行路线方向采用钢管立杆安装,具体要求以设计为准。
二、公路桥梁管理牌设置规模及数量
(一)对全长在1000米以下的双向通行公路桥梁,在桥头一端设置1块。
(二)对全长在1000米以上的双向通行公路特大桥,分别在桥梁两端各设1块。
(三)对分幅通行的一级以上公路桥梁,桥梁两端各设一块(对角分布)。
(四)中小桥可酌情缓设或改设在混泥土护栏上,尺寸可适当缩小。
管理牌CAD格式图纸电子版另行发各单位。
浙江省公路桥梁管理牌设置样式
一、高速公路:
尺寸:1.2×0.8米;颜色:绿底白字。
XX(大、特大)桥 中心桩号:KXX XX+XX X 桥长:XX米 通航等级:X级(或不通航) 路线编号名称:GXX XX高速(原路线名称) 建 成 时 间:XX XX年XX 月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管养单位: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 管 单 位:XX市交通运输局 服 务 电 话:区号-96266 |
二、普通国省道:
尺寸:1.2×0.8米;颜色:蓝底白字。
(一)非收费公路:
XX(大、特大)桥 中心桩号:KXX XX+XX X 桥长:XX米 路线编号名称:SX XX(原X X省道)X X线 建 成 时 间:XX XX年XX 月 管养单位:XX县公路管理段(局) 监 管 单 位: XX市通运输局 服 务 电 话:区号--96266 |
(二)收费公路:
XX(大、特大)桥 中心桩号:KXX XX+XX X 桥长:XX米 路线编号名称:SX XX(原X X省道)X X线 建 成 时 间:XX XX年XX 月 管养单位:XX公路有限公司 监 管 单 位:XX市交通运输局 监 督 电 话:区号—96266 |
附件5
管养单位配备常规桥梁检查检测仪器
设备表
序号 |
工具 |
数量(台) |
1 |
数显裂缝观测仪 |
1-3 |
2 |
红外线测距仪 |
1 |
3 |
高倍望远镜 |
1-2 |
4 |
回弹仪 |
1 |
5 |
长焦广角数码照相机 |
1-2 |
6 |
水准仪 |
1 |
7 |
钢梯 |
1-3 |
8 |
钢筋探测仪 |
1 |
附件6
省级公示桥梁养护责任主体桥梁表 序号 桥名 桥梁基本数据 政府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责任主体 管养部门责任主体 路线及编号 桥长/最大跨径 主跨结构形式 桥梁技术状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责任人 单位名称 责任人 1 杭州湾大桥 G15沈海高速 36000/448 斜拉桥 二类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劳可军 张文华 宁波市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 彦宏军 2 西喉门大桥 G9211甬舟高速 1650/1650 悬索桥 二类 舟山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交通运输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余本年 劳可军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杨晓法 3 金塘大桥 G9211甬舟高速 18500/620 斜拉桥 二类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交通运输委 余本年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杨晓法 4 桃夭门大桥 G9211甬舟高速 872/580 斜拉桥 二类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交通运输委 余本年 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杨晓法 5 温州大桥 G15沈海高速 6977/270 斜拉桥 二类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黄荣定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绕城高速公路分公司 杨涛 6 下沙大桥 G2501杭州绕城高速 2900/232 连续箱梁 二类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陈伟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赵尚良 7 金竹牌大桥 S32千黄高速 1340/252 钢管拱 一类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陈伟 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黄盛荣 8 健跳大桥 S224岭三线 500/245 钢管拱 二类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黄继满 三门县公路管理段 陈基谊 9 石门大桥 S303建淳线 242/164 桁架拱 三类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陈伟 淳安县公路管理段 余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