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有关要求
桥梁管养、监管单位要落实桥梁技术管理责任分工,规定明确清晰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各方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桥梁技术管理负总责,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规定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督促桥梁养护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对下级报告的桥梁安全问题及时协调消除安全隐患;单位分管领导对桥梁技术管理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开展桥梁技术管理工作,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管理履职情况负责;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体做好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一、承担公路桥梁具体监管工作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与桥梁工程或相类似专业学历教育经历。
乡、镇桥梁管养单位应配备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
二、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明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市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2至3人,县级桥梁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1至2人,县级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3至4人。
普通收费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1至3人。
三、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及时报告桥梁安全隐患,协助行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四、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在职能部门组织下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办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在行政领导组织下参与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配合做好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主办所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及时更新和维护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及系统;起草年度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
五、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建议。
六、单位内多个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分配工作内容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