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桥梁管理管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
地方政府具体职责要求
一、管养主体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及年度桥梁技术状况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专业单位做好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及时处置辖区内桥梁突发事件;
(五)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行业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三)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四)编制辖区内桥梁年度技术状况报告;
(五)受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单位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六)受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单位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对国省道桥梁安全隐患复核上报并及时组织处置;
(七)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八)按突发事件分级管理规定,协调、指导桥梁突发事件处置;
(九)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一)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规定,加强对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承担责任区域内桥梁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二)督促本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桥梁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三)协调对本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桥梁安全管理重大事项;
(四)建立桥梁安全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
(五)组织区域内桥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