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以“四项制度”为基础的桥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完善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其人员资格及履行的职责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要求。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由桥梁养护单位确认后,报其直接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由桥梁监管单位确认后,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文公布。
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充分履行桥梁养护技术管理责任人职责,按照公路桥梁养护有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提出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对不具备履行职责素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及时调整,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公布。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对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暂时未具备条件的桥梁监管和养护单位目前应确定2至3名桥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桥梁,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中加强培养,逐步在2至3年内使桥梁养护工程师达到规定的职称要求。
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规定的人员数量和资格在2012年底前配齐。
各监管及养护单位应具体明确每座桥梁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要求见附件2。
(二)建立一桥一档案制度
公路桥梁档案包括桥梁建设、运营期间的重要资料,是落实桥梁管理职责、养护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须高度重视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建档工作,使桥梁养护档案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在现有公路档案的基础上,各养护、监管单位须完善专门的桥梁档案,实行一桥一档案。国省道公路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桥梁档案完善工作。
2.国省道桥梁档案编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公路桥梁档案编制要求》,对包含在公路工程项目档案中的桥梁交(竣)工资料,在桥梁专用档案中须列出清单,明确索引号,便于及时查找。
3.档案资料不齐的桥梁,要通过运营期的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方法逐步补充完善。
4.公路站等基层养护站组桥梁养护经常性检查的记录可以保存在有关基层养护站所(公路站、高速管理处等),并建立经常性检查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每年汇总经常性检查的情况,编入桥梁专门档案中。
桥梁档案的完善工作,我厅将组织专项验收。
(三)设立桥梁管理牌制度
对营运公路桥梁设立桥梁管理牌,原则上要达到“一桥一管理牌”要求,桥梁管理牌要列出桥名,管养、监管单位名称及服务电话。新改建项目的桥梁管理牌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
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牌的设立须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
桥梁管理牌设置方案见附件4。
(四)建立养护责任公示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省、市、县三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建立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桥梁养护、监管责任人制度。省级公布国省道公路跨径总长1000米以上且单跨150米以上桥梁的管理责任人;市级公布国省道公路跨径总长为1000米以上且单跨150米以下桥梁的管理责任人(共160座),县级公布的桥梁由各市确定。
责任公示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
省、市、县三级均要定期对外公布一批重点桥梁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主体。要针对隐患类别,分级挂牌督办。国省道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由省挂牌督办,并对外公布。国省道一般重大安全隐患由市挂牌督办,并对外公布。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由县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