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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

2012-04-06 13:32: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浙江省交通厅 

浙交〔2012〕10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桥梁养护管理,全面强化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主要适用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意见》中有关地方政府对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和桥梁管养责任公示内容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对《意见》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路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

责任体系的意见

    桥梁安全管理是公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我省桥梁众多,总数位居全国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干线公路交通流量越来越大,许多桥梁长期超负荷运行。近年来,省内外发生了多起桥梁突发事故,对桥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桥梁养护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制度,建立系统管理和科学决策机制,全面强化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健全我省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地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健全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桥梁安全管理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对因养护或监管不力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管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收费公路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2.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直接养护的非收费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3.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及县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4.乡、村道桥梁养护主体责任由县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行业监管责任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和指导全省农村公路桥梁行业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2.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域内(含下辖县(市、区),下同)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行业管理负责,并具体指导市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3.县级(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负责,其中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养护的桥梁除外。

    4.县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三)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设区的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市本级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

    2.县级(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桥梁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中由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养护的桥梁除外。

    各级政府应督促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桥梁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协调桥梁安全管理事宜,建立桥梁安全治理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桥梁管理管养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职责要求见附件1。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