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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

2012-04-05 13:57: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吉林网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八)建设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