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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转型背景下的消费者维权诉讼

2012-04-05 11:02: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期待正越来越高,在传统消费形式正面临转型的同时,各种新类型消费方式层出不穷。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对近5年审结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布了消费者权益诉讼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类案件在保持稳定可控的同时,呈现出专业打假诉讼占比高、网络消费维权种类新等特点。

  2007年至2011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661件,年收案数量从2007年的90件增长到2011年的128件,5年间增长近4成。

  “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由于黄浦区属上海传统的商业聚集区,辖区消费活动渐趋活跃,另一方面,一些新类型消费纠纷的出现也对案件总量起到了推高作用。”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告诉笔者。

  网购热引发新型纠纷

  为装修新居,李先生参加了一家网站举办的装修材料现场团购活动。活动现场,李先生当场与一家木业公司达成实木地板的购买意向,并很快支付了定金。一个月后,木业公司将货送到李先生家并收取了剩余货款。

  然而,李先生很快就发现地板不仅有严重质量问题而且材质也与当初购买时约定的不同。于是,李先生将木业公司和团购活动的组织方某网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公司作为团购活动举办者,负责提供场所,收取场地租用费、分摊人工等成本费用,组织若干参展商集中参展,集中消费者集体购买。该团购活动类似于商品展销会,网络公司组织、举办团购活动,对参展商未尽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于是判决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团购纠纷案。不仅是团购,随着各种新型消费方式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网购、电视购物和海外代购等消费纠纷都已经开始有所呈现。

  黄浦区法院分析后发现,在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中,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出卖人、买受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而时下热门的团购消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是审理的难点。

  “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尚处于个别摸索阶段,因此一些涉及网络消费的新型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执法意见。”金民珍坦言,目前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购物网站、团购网站等相关主体在交易行为中的法律定位尚有争议,相关法律规范也较为欠缺,造成这类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审理的难度却较大。

  “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消费方式引发的纠纷将不断增多。”金民珍因此建议,应尽快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进行准确定位,对同类案件形成统一意见,以有效应对将来可能增加的新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避免裁判尺度不一。

  霸王条款改头换面

  在黄浦区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中,因部分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从而引发较大争议的案件仍然屡见不鲜。

  陈先生在一家大型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电风扇。商城在向消费者送货的同时,按照各户要求出具了发票和购物清单。可当消费者准备安装电扇时却发现电扇因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于是消费者向网上商城提出换货要求。

  就是这次的换货经历让陈先生发现了这家网站一项令人费解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换货申请后不久,商城方面就有了回音,商城称,网站上已明确写明“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消费者当初自己选择将发票的货物名称开具为办公用品,没有商品明细因此不能享受质保。

  陈先生非常气愤,为此与商城对簿公堂。庭审中,商城始终认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依据合法有效发票才可以保修,商城的这一条款并不违法。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网上商城应为消费者换货,并确认了涉案的条款无效。

  法院指出,网上商城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既免除其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除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旅游消费也是“霸王条款”的高发领域。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旅游业者利用自身对交通、餐饮、购物以及当地风俗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和专业优势,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隐性条款或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以扩大自身的权利、免除相关责任等;还有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约定,在一些情况下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取消团队计划等却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造成双方利益的失衡。”金民珍强调,正是由于大量不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存在,造成消费纠纷频频出现,因此商家应当规范履行合同约定,杜绝“霸王条款”。

  “专业打假”占比高

  今年不到40岁的李冰(化名)对黄浦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来说并不陌生。这天,李冰又来到了法院,这一次他与一家服装商店较起了真。

  李冰称,他在这家商店花了近500元购买了一件标注含白鸭绒90%的羽绒服。可根据他自己将该羽绒服送检后得到的报告显示,该产品的实际含绒量为69%。

  “被告所售的羽绒服标注的含绒量与产品的实际含绒量严重不符,属于故意欺诈消费者,因此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法庭上,李冰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

  “原告购买了多件羽绒服,其送检目的缺乏合理性,且发现问题后未与店方协商就诉至法院,有悖常理。”对于李冰的这场官司,商店显得十分无奈,其代理人指出,李冰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不同意赔偿。

  代理人的观点并不是空穴来风。审理此案的黄浦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赵冰清在查询了审判管理系统后告诉笔者,从2007年开始,李冰已经以原告身份陆续在该院打了近50场官司,大部分都是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

  事实上,据笔者了解,像李冰这样的当事人绝非个别,仅在黄浦区法院,5年内,知名“打假人”王某、阎某等人起诉商家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210件,占该院这两类案件总数的45.55%之多。

  “这些专业打假人寻机购买瑕疵商品,通过诉讼取得赔偿并获得赢利。”金民珍介绍说,从她所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上海有超过30名这样的“专业打假人”。

  据了解,由于近年来社会上对“专业打假人”的争议较大,因此这类诉讼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专业打假人前期主要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后期则转为以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诉讼。”金民珍表示,这些人往往采取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策略,然后以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从而给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

  金民珍提醒商家,在“专业打假人”眼中,产品标识不真实、不规范是商家的主要漏洞所在,因此,商家应规范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宣传等信息。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