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尊重保障人权,禁止拘留所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
近年来,拘留所管理乱象为社会所诟病,诸如“头痛死”、“洗脸死”等荒诞事件发生,更让拘留所成为了侵犯人权的“重灾区”,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该办法只是针对治安行政拘留的管理作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同时,该办法效力层级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无所涉及。因此,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拘留所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侮辱、体罚、虐待、强迫劳动。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特别是对于后两种被拘留人员而言,拘留是一种保障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是一种行政处罚,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应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条例明确,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二、明确被拘留人享有的具体权利。条例规定,一是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会见权利。五是保障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等权利。六是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警进行,等等。
三、特殊情况可请假出所的人性化规定。条例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12小时内批准的具体时间规定,增加了请假出所的执行效率。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五、异地收拘须当地批准。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