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bak> 今日报纸摘要> 检察日报

“因为我收了钱,就不可能公正了”

2012-03-31 09:19: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问:你是如何关照上海申花队的?

  答:我没有关照,这种比赛4:1的结果是非常悬殊的,说明上海申花队很有实力。有录像为证。当时我罚上海中远队一张红牌,别人可能以为我关照了上海申花队,但是那张红牌罚的一点问题都没有。

  问:你是否知道作为一个裁判员收受俱乐部给予的钱财是犯罪行为?

  问:那你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答:(长叹一口气,沉默3分钟)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经不起诱惑;第二是裁判的工作付出和回报不成比例,心理不平衡;第三,大家基本都这样,基本都收钱,自己也就没把握住,法律意识淡薄。

  问:你是否认罪?

  答:我认罪。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虽然收受了俱乐部的钱,但是我确实没有偏袒执法,都是正常执法,你们可以调取比赛录像,让专业部门予以鉴定,你们就知道我没有偏袒执法了。我吹比赛一直都很公正,球迷和相关部门都很认可,所以,我还是想强调我没有违法、违规裁判。

  说到提审陆俊时的这段讯问笔录,苏凤琴回忆起一个细节,“当时陆俊还一直强调收了钱但是没有偏袒执法,若不信可以调当时的比赛录像”,但是当苏凤琴让陆俊看一下笔录无误后签字时,陆俊看到笔录中记下“我吹比赛一直都很公正”这句,他说:“把公正改为正常吧,因为我收了钱,就不可能公正了。”

  说黄俊杰:犯罪体现三大特点

  在中国足球裁判界,曾有“南黄北陆”的说法,其中“南黄”,指的便是来自上海的国际级裁判员黄俊杰。在张建强的提携及南勇的关照下,黄俊杰慢慢成为中国足球裁判圈里的一位“大腕”。

  苏凤琴说:“黄俊杰的能力不是体现在如何确保公平竞争规则上,而是用在了如何取悦足协领导,如何保证与足协关系不错的豪门俱乐部的利益方面。”对此,黄俊杰对检察官曾有过这样的交代:“裁判员想帮忙的话从我的经验上讲能起到10%的作用。主要还得看场上的机会。例如可判的越位、点球、犯规之类的有倾向性地偏袒一方;或者利用判罚尺度掌握的不同,影响球队的情绪、进攻等等方式偏袒一方,方式太多了。裁判员本身执法的灵活尺度空间太大了,很多判罚只能由裁判员在现场主观判断,而且不可重复。”

  苏凤琴归纳了黄俊杰的犯罪行为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无一例外地作出了谋利承诺。对有关足球俱乐部想要赢球而找上门来的,黄俊杰均明知是要其利用执法比赛的权力给予关照;对有关人员想要从赌球中获利的,其也明知对方是看中了自己作为当值主裁判可以操控开球的先后、进球的数量。二是收受钱财的数额巨大。从查实的犯罪事实看,黄俊杰收受贿赂的数额大多数在10万元以上,几年不到即轻松收得人民币148万元。三是体现出权钱交易的性质。黄俊杰身为足球比赛的执法裁判,只要听明白搞清楚了有关足球俱乐部和人员所求何事,哪怕在场上并没有偏袒或者并没有怎么关照,总能有所进账。正如其曾经交代“裁判员的执法公平公正只存在于裁判员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之中”。

  苏凤琴说,案发后的黄俊杰非常悔恨,面对检察官他曾痛哭流涕地说“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和球迷,我唯独对得起的就是中国足协的官员”。

  谈万大雪:“知名度”虽小,收钱却毫不含糊

  比起陆俊和黄俊杰,周伟新和万大雪的“知名度”显然小了些,丹东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纪昀是周伟新案的承办人,他印象中的周伟新很爱笑,“他心理状态一直不错,供罪态度也较好。”

  “万大雪积极退赃的意识较强,曾主动提着一手提箱现金到公安机关自首。”苏凤琴说,虽然这两人“知名度”相对小些,但他们收起钱来却毫不含糊。在检察机关提审万大雪的一次对话中,可见其收钱及操纵比赛的过程:

  问:你把收受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贿赂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讲一下。

  答:2009年8月27日的中超比赛,是河南建业对阵重庆诗仙太白,比赛是在郑州打的,这场比赛是我执法的。我是在比赛前一天到的郑州。当天晚上,在我住的宾馆房间里,我接到了河南建业总经理杨楠打给我的电话。在电话里,杨楠告诉我:“这场是我们的主场比赛,请关照一下我们河南建业队。”我当时就明白杨楠的意思了。我在电话里就告诉杨楠:“行,没问题。”然后就没有再和杨楠说什么了。最后是河南建业队赢了。这场比赛结束我并没有当天就走,在比赛结束后的第二天上午,杨楠到我住的酒店来找我。在酒店房间里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

  问:你在执裁这场比赛的过程中是否关照河南建业队了?

  答:这场比赛我主要是通过控制比赛的节奏,通过吹罚比赛,让比赛向有利于河南建业队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在河南建业队球员犯规的时候,尽量吹罚得比较宽松,这样河南队在场上就比较占优势了。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