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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让证人愿作证敢作证

2012-03-30 15:49: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基层更关注可执行性问题

    4年前,“凶杀案证人肖敬明举家逃亡事件”因为媒体的报道广受关注:见证一桩斗殴致死案的贵州农民肖敬明匿名指认了行凶者,但身份却在法院被“曝光”。

    “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后,如何保护证人的安全、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课题。”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坦言,当证人出庭与犯罪嫌疑人当庭对质,确实会使证人暴露在犯罪者和公众的面前,现实中,也有人因此受到打击报复。

    除了担心受到报复,还有部分证人出于经济考虑不愿出庭。证人出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如果没有人为此买单,许多人都会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如果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刘晶告诉记者,刑诉法修改增加保护证人条款以及补偿证人费用条款,目的就是要让证人来得起,走得开,证后无忧,“这样的法律条文才是对人民负责的”。

    “新法出台,基层民警更为关注的是法律的可执行性问题。”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说,比如证人的保护制度要落到实处,需要解决证人保护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公检法机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是什么、为保护证人可以动用何种设备手段等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后续的解释或立法工作使其细化”。

    (记者 李娜)

    专家点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解决证人作证难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相关内容而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机制,这一机制可以概括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到庭与例外—证人保护—拒绝作证的惩罚和救济”等各个环节。这充分证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步入科学和逐步完备的轨道。 (记者李娜整理)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