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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2012-03-30 11:12: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网 

权责明晰:防堵校车运营各环节隐患

权属不清、问责不严一直是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中存在的诟病。对此,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是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王敬波说。

周洪宇表示,草案更加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王敬波认为,学校如果作为校车提供者,则应负有校车提供者的责任。如果是参与运营,就应该负起教育机构的职责,配合和协助校车公司在规定情况下做好安全管理。同时还必须承担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

周洪宇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太多责任,就会产生更多的负担,使得政策执行起来产生困难。

通行优先:让学生和幼儿享受安全特权

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此,王敬波认为,这是草案的最大的亮点。虽然在操作性上会遇到困难,但这一理念具有长远意义。

“校车优先通行不是一个简单条文,而是一种导向,树立了儿童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校车是服务于教育的,如果全社会都能为教育发展让路,都能树立起儿童优先、教育优先的理念,那么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王敬波说。

对于这一规定,周洪宇认为,这是对绝大多数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是对国际惯例的认可。“很多人都赞成这个观点,我也一直坚持主张校车通行优先。虽然有人批评我是主张特权,但我认为学生和幼儿是弱势群体,只能依靠我们来保护他们。”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