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像您所说的我们现在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更加加重了民生的保护,其中将醉驾和恶意欠薪入罪就体现了这个方面。据我们了解,醉驾行为入罪还是有不少争议的,尽管绝大部分的民众是支持醉驾的,但就法学界很多人也是持反对的态度。因为大家都觉得醉驾行为如果没有发生比较严重的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为什么非要用刑罚。这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呢?您对这个观点怎么看?
[赵秉志]:我是赞成醉驾入罪的。
[主持人]:噢,您是积极倡导者。
[赵秉志]:我觉得我们的相关的公安司法部门支持醉驾入罪,民众支持醉驾入罪是有充分根据的。
[赵秉志]:一是,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威胁了公共安全,这些年的事例显示,如果不在这个阶段,不把严重危险的行为入罪,等它发生后果之后是非常严重、不堪设想,我国每年交通事故里有相当部分是由于醉驾导致的;
[赵秉志]:二是,这种行为的入罪也有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参考借鉴,当然这也是对我们刑法的一个改革,刑法过去往往是处罚结果犯,现在是处罚危险犯。把预防性的行为入罪,这也是一个新的探索,我觉得应该加以充分肯定。当然,对于醉驾入罪,也不能够矫枉过正。当然现在的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现在只要有醉驾行为的,只要醉酒之后驾驶的,都是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尽管判刑不重。我个人认为,是不是像飙车一样有一个情节恶劣的限制。
[主持人]:像您说的,我记得当时在草案出来的时候,是把飙车和醉驾放在前面,情节恶劣放在后面。所以很多人觉得醉驾也应该达到一定的情节才能构成醉驾罪,但是之后正式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这个情节。您觉得这种考虑是否合适?还是情节应该加入醉驾当中?
[赵秉志]: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在去年8月16日第一次上人大常委会的时候。我们看到一些媒体的报道和一些委员的发言,我觉得当时有一个误解。本来立法的原意,当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把醉驾行为放在前面,仅仅有醉驾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后面是飙车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但由于把醉驾行为放前面,情节恶劣在最后,有些人就误解了,认为醉驾的立法本意是要求情节恶劣的,还有一些人批评说醉驾行为应该一律入罪。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最后通过的时候,为了避免这种误解,颠倒了顺序。把飙车要求情节恶劣以及醉驾调换了位置,这是立法原意。立法现在对飙车情节恶劣的有要求,对醉驾没有情节恶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