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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2012-03-30 15:20: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主持人]:刑法分则方面有哪些问题?

    [赵秉志]:刑法分则的完善还是从体系上、从章、节的层次上来看,我觉得要增设新型的类罪,也就是新型的犯罪,合并新型的类罪,而且在技术上还要考虑贯彻的章节体制、调整的逻辑顺序,实际上讲到四点:一是增设新型犯罪。

    [主持人]:新型犯罪都有哪些?

    [赵秉志]: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特别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比如说在宏观层次上要增加一些新的类罪,特别是国际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连我们国家澳门地区的刑法典里就有专门的一部分是国际性犯罪。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很多条约、公约,有惩治相关国际犯罪的国际义务,但刑法典里还没有规定这样的专类,而是分散到其他,有时候显得不伦不类,增加一类犯罪是有好处的。

    [赵秉志]:恐怖活动的犯罪,我们有相关的条文,但不够完善和不够系统。此外,还有一些犯罪要上升到类罪的高度来认识,比如说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些新型犯罪应该加以考虑。合并相关类罪,这是我个人的相关见解,过去我就这么提出过,如果从结构更加科学的角度来看,比如说现行刑法典里还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两类罪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是否可以合并考虑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再比如说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应该说同类客体是基本一致。贪污贿赂类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贪利型的职务犯罪,如果把它合并为一章,分别再规定不同的节,既突出它的反贪倡廉的需要,同时在体系上更加完整,贯彻了我国刑法典分则按照同类客体进行排列的科学依据。

    [赵秉志]:第三是贯穿章节的体例,我们刑法典现在总则有一些章、分则两章之下有节,我也曾经做过一些研究,我觉得我们的节大体上都能够设置,如果在其他的相关章下再设置节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内容的科学的分类,尤其是刑法分则。特别是刑法分则的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实际上除了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外还有其他的很多权利,还有劳动权利、婚姻家庭的权利,这在章节的名称上来看已经没有了,如果我们把这章调整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罪,下面设立不同的节,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婚姻家庭权利,通过节的层次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内容的涵盖和价值的趋向。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