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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2012-03-30 15:20: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主持人]:就像您刚才所说的,中国的刑法体系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内容完备、结构科学,我们都知道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途径,您觉得中国刑法体系进一步发展需要哪些具体的途径? [10:59]

    [赵秉志]:从立法的角度看,当然立法是以司法为基础、是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但从立法本身来看无非是两种途径,一种是局部的、部分的修改完善刑法典,再一种是全面系统的刑法典。从局部、部分的修改刑法典来讲,我认为应该坚持按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修改完善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刑事立法的实践经验教训和总结研究,大家现在基本上达成共识,认为刑法修正案与过去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不但是在程序上灵活,因为它可以说是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都由常委会通过,很灵活,同时它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你可以说是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都具有,但它还具有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不可替代的优点,这是和刑法典本身的关系。也就是说,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是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难免造成法治的不统一,顾此失彼,而我们的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内容要纳入刑法典,很好地解决了它在刑法典中是哪个部分确立它的位置。也就是说,它不改变刑法典原有的顺序,又能够充实刑法典,这被世界各国可以说是认为非常简便、非常好、局部的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有局限性,如果说我们的法律需要做重大的修改,需要做全面、系统的调整,这种修正案的方式就不适宜了,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全面、系统地修改刑法典。

    [主持人]:具体什么情况下进行系统修改呢?

    [赵秉志]:我们知道我们立法机关正在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全面系统的修改,今年是很重要的一年。我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比通过了八个修正案,还有一个单行刑法,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频繁一些。有人说似乎不需要全面系统地修改刑法典,通过修修补补解决一些问题。我觉得这还不够,在一定时候有两种情况需要全面系统的修改刑法典,一种情况是对章节的体系结构作出重大的调整,比如增加新的章、增加新的节,甚至增加若干章,如果没有这种增加就解决不了立法完善的问题,这显然不是刑法修正案可以解决的。

    [赵秉志]:第二,从内容上讲涉及很多方面,而刑法修正案部分修改已经不能承载任何任务的情况下,我认为目前刑法修正案通过了八个,还有一个单行刑法。再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可以对现行的刑法典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以使我们的刑法典更加科学完备,可以适用的时间更长。

    [主持人]:您刚才说在刑法,必要的时候需要采取一种全面系统的修改方式,这让我想到了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款有50条,修改量是前几次总和,有人说这样来回对照的法条不是特别方便,所以这么大动干戈的修改,为何不把所有的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编纂在一起,系统地做一次修改呢?是不是像您说的系统修改的时机还没有成熟? [11:06]

    [赵秉志]:应该说时机还不成熟。虽然说目前这种方式,靠哪一次刑法修正案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的需要。但是事情有轻重缓急,刑法修正案相对于全面系统的修改刑法典来说,程序相对简便,为了解决当前的急需,我们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大家都注意到,我们参与到《刑法修正案(八)》过程中,立法机构也注意到,刑法修正案方式有这么多的条文适应不适应,我们发现这次对总则和分则都有修改,修改的幅度超过了历次,但是相比而言还是局部。这次比较好的现象是总则有所修改,但总则并不是修改重大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也没有修改它的体系、结构,开始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内容。分则更是每次修改的主要表现,因此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还是比较适宜的。当然这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立法机关要意识到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能超越这种方式所能承载的任务,不能用局部的修改来替代全面、系统的修改。因为立法机关的层次也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修正案的方式是人大常委会,而全面系统地修改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层次的不同,它的权限应该是不同的,对社会意义是不一样的。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