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个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赵秉志]:这个是和第二点相关联了。另外它把刑法修正案作为修改完善刑法的主要方式。主要是两种修法的方式相比,刑法修正案更能够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包括体系的完整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相比,它不是独立于刑法典之外,而是纳入刑法典,而且不打乱刑法典的秩序。这样刑法修正案逐渐成为修改刑法的主要模式。
到现在来说,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可以说我们国家的刑法体系已经基本成熟。
[主持人]:从中国刑法颁行以来,就像您说的,刑法修正案成为一个主要的修改刑法的方式,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不知道是否每一个刑法修正案您都参与了其中?可以说每次刑法的修改可能都伴随着激烈的学术争鸣,请您能否透露一下这么多次修改中,您印象比较深刻的学术争鸣都有哪些?
[赵秉志]:1997年我国的刑法典的修正过程中,我就全程参与了工作,1997年之后,受到了立法机关的信任,我也和其他一些刑法学者在每次不同程度上都参与了八部刑法修正案的刑法研究工作。
[赵秉志]:确实,刑法因为关乎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关乎到我们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因此刑法修改中不光是学者,而且在社会上,有很多重大的问题争议。如果要举例的话可以举很多重大问题是没有问题的。这里我印象最深刻的,也可以说对我们现行的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最重大意义的可能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否要废止有罪类推制度,以及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之争。1997年刑法典刚刚提上议事日程,1988年确定要修订79年刑法典的时候,当时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确立、是否要废止类推制度有很激烈的争论,当时有三种观点:一种是立即废止说,这主要是中青年学者的观点,我当时也是持这种观点。第二种是暂时保留,认为我国的法治经验还不充分,类推作为一种拾遗补缺的制度还有保存的需要。第三种是个别的学者认为类推制度里,既然我们的立法认识有缺陷,类推制度应该永远保留。
[赵秉志]:但是,后来经过了人们对法治认识,特别是对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在97年刑法典通过的前一两年,在1996、1997年的时候,这种争议逐渐演化为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是截然对立的。一种观点是占有主导、压倒优势的观点,就是主张为了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刑事法治这至关重要的事关人权的领域,应该立即废止有罪类推制度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类推制度有一定的作用,要保留。立法机关听取了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的意见,绝大多数是支持罪刑法定,因此最后的抉择结果是确定罪刑法定,废止了79年刑法典的第79条的事后有罪类推制度。这个争论带来的法治进步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光是在刑事法治的意义甚至对我们整个国家法治意义都是不可低估的。
[赵秉志]:试想,如果在基本人权的刑事法治领域还不能够依法办事,还可以事后按有罪来类推,这样就可以说是我们还没有建设基本的法治。
[赵秉志]:第二个争议是关于死刑的限制与扩张的争论。也就是说,在79年刑法典我们国家只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而且14种是危害国家安全性质,当时是反革命罪是备而不用的,也就是说普通的刑事犯罪只有十几种,可以说当时的考虑是比较慎重的。后来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一些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剧,立法机关在修改、完善刑法的同时,逐步大量地增加了死刑的罪名。到了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研究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提出呼吁,要限制和减少死刑。当时的立法机关面对国家的治安形势不是很好,一些恶性犯罪时有发生,一些民众对用重刑预防犯罪还是有相当的期待。经过抉择之后在死刑的限制和扩张之间采取一种中间的路线,从现在看也应该是一种比较明智的路线,当时原则上不再增加死刑,但是也不明显的减少死刑,做了一些调整,可以说减少的幅度很小,把已经有的死刑基本上原封不动地照搬到了1997年刑法典。以至于1997年刑法典里死刑罪名达到了68种。这场争论的意义尽管没有能够当时有效减少死刑,使人们加深了对死刑的必要性和功能的有限性的认识,加深了对死刑和人权关系认识是有很大意义的。
[赵秉志]:我刚才想到另外一个问题也很重要,也就是反革命罪名要不要更改的争议。这也是在97年刑法争议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反革命罪名是79年刑法典里一个规定。但后来认识到这种罪名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在操作上有相当的困难。经过了研讨之后,各方面也都比较主张,反革命罪名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后来因为当时形势的影响有一些反复。最后在我们中央的英明决策之下,在立法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之下,还有司法机关和学者的支持,最后我们的立法机关果断地把反革命罪名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样使我们的刑法更加现代化,也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