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刚刚提到了中国的非暴力犯罪要逐步废除的死刑。这就涉及到我们经常谈到比较多的,大家说贪污受贿罪也是非暴力犯罪,对此的死刑是否需要取消?对这个问题现在的争论也比较多的,当时记得是在《草案》初次审议的时候,有一个委员说“中国还可以研究研究贪污贿赂死刑的问题”,后来储槐植教授在接受我们法制日报的采访中说,中国未来三十年内都不会废除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这些报道一经发表之后就引起了很多的关注,您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是否应该取消?老百姓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有人说贪官都能免死,那这个世界还有公道吗。您怎么看?
[赵秉志]: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话题,你刚才提到的问题我也关注了。首先我非常佩服、非常赞成这位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他讲出了问题,应该说他是从我国长远利益出发,考虑目前可以研究的问题,他并不主张马上废止。其次,储槐植教授是我很尊敬的老师,在我的所在单位,他作为特聘教授任职了,但在这个问题上观点上不同的。凤凰卫视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第一次出台之后组织了一期节目,标题是“贪官免死可行不可行”,储老师和我是对立学者一方,当然还有其他的学者,我认为把“贪官免死可不可行”这个问题提出来讨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尽管这次没有涉及到。
[赵秉志]:我们知道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的死刑是在79年刑法典中就有,受贿罪是在82年的修改刑法的单行刑法中加上去的。这些年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局限性。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从长远的观点看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犯罪,是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连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那么在第一个阶段贪污罪和受贿罪肯定是要取消的,但要特别慎重,我认为应该放在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考虑。
[赵秉志]:一是因为这种犯罪本身比较有名分,是涉及到反贪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非常慎重。但从根本上来说,它是非暴力犯罪,跟死刑设置的原则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是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它本来不应该定,但是定上了又有现实的需要,要取消的话需要逐步通过限制提高死刑适用标准,实际上目前司法已经在这样做了,将来立法要做一些承认、确认。在若干年之后再来考虑,我的态度是从长远看要取消,但在现实中来讲要慎重适用,但现实不能轻言取消,因为还有现实的需要,不光是政治上的需要,也有民情和国情上的需要。
[主持人]:立法还是要考虑基本的民情,对死刑的废除要慎重。
[赵秉志]:在这个上面不能简单地说全球眼光,因为其他国家对于贪官基本上没有规定死刑,我们就要马上取消。不能是这样的,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逐步发展,不能够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