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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2012-03-30 15:20: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主持人]:我们也知道其实您长期以来是致力于中国死刑的改革,这次取消13种罪名从您个人来说是不是也感到很欣慰?

    [赵秉志]:当然,取消13种死刑的罪名是刑事法制改革的重大进展,是我国死刑改革的突出进步,但这是第一步,意义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有哪些重大的意义?

    [赵秉志]:我认为至少有四点意义。第一,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我国79年刑法典有15个条文、28种死刑罪名,其中一半是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反革命罪,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现行刑法典,97年刑法典经过改革开放将近20年期间的修改补充,把死刑罪名扩充到68种,其中非暴力性的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在内达到了三分之二,这在世界上来说即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说,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在这么多从价值取向、从法义上来讲不易设置死刑的,对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设置死刑,这次删掉了13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这样就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也是改善我国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国际形象,这是一个突出的表征。

    [赵秉志]:第二,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司法改革。我们知道从2007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带动了司法中严格控制切实减少死刑适用、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司法改革到底符合不符合立法的方向、符合不符合法治前进的方向?我们立法要给予明确的回答。这次可以说是认为立法是正确的、立法是支持的,立法要逐步配合司法。

    [赵秉志]:第三,这也是特别重要,有人认为是更加重要的,就是有利于促进死刑的观念上的改革。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的传统,老百姓对于死刑有崇尚和依赖的心理,这也无可厚非。但是随着人权和法治的发展,我们的观念也在变化,在这个时候制度推进观念的变革,这是我近年来考虑的一个观点,不光是观念决定制度的变革的根本,制度也能引导和推进观念的改革,这个方面也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主持人]:由死刑相关罪名的取消,带动百姓的死刑观念的变化?

    [赵秉志]:对,取消之后带动百姓的观念。也许有的百姓当时不理解,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看到这个取消之后,这种犯罪没有大量的增加,甚至还经过其他的配合有相应的减少。比如说盗窃罪,提高死刑执行标准之之后,就是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普通民众应该说是没有偏见的,最相信实践和事实,经过这样一个实践的检验,相信我们的立法方向是正确的,这样可以更进一步促进立法改革、更进一步促进司法改革。

    [赵秉志]:第四,有利于顺应死刑发展的国际趋势。我国是一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们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注意精神文明,包括人权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把它称之为成批量的取消死刑的罪名,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我认为在国际上只要不是带有偏见应该是肯定我们的进步,这样对我们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发展是有好处的。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