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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2012-03-30 15:20: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主持人]:对,既入罪,同时也给予宽大性的处理。有一个网友在网上发帖问,这个欠薪的“薪”,是单单指工资呢?还是所有的社保福利待遇都包括在其中?因为很多人都知道,工资一部分有劳动报酬,还有一些加班、自然奖金,如果就是欠加班费,这算不算恶意欠薪呢?您怎么看?

    [赵秉志]:薪水当然包括奖金和加班费,这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超出“薪”,是劳动报酬。至于说社保,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亏怕不易纳入欠薪的范畴。当然这个问题还有我们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研究之后,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细化。

    [主持人]:我们探讨一下关于取消13种罪名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引入注目的修改,这是争议特别大的,我想您对这个问题肯定有很多话想说,因为您长期以来,致力于中国死刑的废除和改革,也做出了很多研究和贡献。有网友发帖说,“我现在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相当复杂的心情来看待13个死刑罪名的取消”。确实,众所周知,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手段,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它会不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会不会导致犯罪急剧增加呢?您怎么看?

    [赵秉志]:我们首先要看取消的13种死刑的罪名都有哪些、有哪些特点。这次13种罪名的死刑,包括三个类型,一是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9种,包括走私类的犯罪、金融诈骗的犯罪、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二是侵犯财产罪第五章盗窃罪。三是妨害社会秩序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古墓葬的犯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三种罪名,我分析为两个突出的特点:

    [赵秉志]:一是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也就是说,有10种犯罪既属于经济性、财产刑犯罪,第三章9种加上财产性犯罪。另外3种尽管不是经济性、财产性,但它也是非暴力犯罪。应该说从这个方面来讲,跟人的生命相比,这种法义、这种利益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对于非暴力犯罪,根本不规定死刑,规定了死刑的要废止死刑,这是当代人权发展的鲜明的特征,也是我们国家所追求的保障、尊重人权的宪政价值在刑法上的体现。

    [赵秉志]:二是在司法适用上,这些犯罪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从调查了解来看,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甚至有一些基本没有用的罪名。有一些犯罪,就经济性犯罪以来,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比如说传授犯罪方法罪,有一些罪适用很少,比如说盗窃罪,因为限制适用的对象是非常严格的。所以这些罪名来说,应该说是我们国家死刑制度改革,在积极的情况下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可以说基本上备而不用或者说备而少用,在这种情况下,表明了一种立法进步的方向,但不会对当前的社会治安的维护、对严重犯罪的调控产生大的影响,所以我说是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主持人]:但是有网友说,这些罪名放在这,即使备而不用,因为它是死刑、它是最严厉的刑罚。但对想犯罪的人来说,这也是一种威慑啊。对这种威慑力是怎么理解的?备而不用不也是威慑吗?

    [赵秉志]:“即使不用也是威慑”,应该说这个话也没有错,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犯罪者的心理来讲、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的威慑可以说是刑法很次要的功能,真正能够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不是刑罚的威慑力,而是适用刑罚的时候,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犯罪之后不能逃避法网,也就是说刑事责任有不可避免性,因此刑罚威慑力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理由,我认为它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的。 [12:23]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