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对,因为一般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了,可能就没有别的了。
[赵秉志]: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排除了抢劫、抢夺、盗窃,他也没有侵犯人身权利,就是侵犯了财产权利,最后这个财产权利威胁到了民生了。我认为这种行为的入罪化,它的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的法律所不能调控或者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需要刑法进行帮助和制裁。
[赵秉志]:同时有些人说,这个行为入罪是中国特色,走的太远了,刑法干预太多了。实际上我们立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所提供的参考材料和学者研究上,有很多国家甚至我国的香港地区,还有俄罗斯、西班牙、韩国、印度等等都有相关的法律。
[主持人]:其实不是我们国家独有的。
[赵秉志]:也就是说恶意欠薪,劳动者的报酬不光是财产权,往往关系到他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我认为恶意欠薪入罪,这从理论上、实践上,从国内、国外都是有根据的。
[主持人]:就是说把恶意欠薪入罪,其实是我们的刑法该出手就出手了。也有专家建议,恶意欠薪应该规定为自诉案件,现在在《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明确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完善?
[赵秉志]:在研讨过程中也有人提到过这个问题,但这次我想,我们的刑法上确定它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往往讲到侮辱罪、诽谤罪和家庭的犯罪,就是说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往往有比较亲密的关系,很容易得到谅解和很容易恢复,不带有很大的普遍性。而恶意欠薪的情况下,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对于主张权利的劳动者来讲,对相关的公安司法部门来讲,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认为目前把它不是作为自诉案件是有一定道理的。
[主持人]:您的主张是作为公诉案件是比较合理的,其实细心的朋友也会发现,在正式颁布的修正案修改了草案中的一条规定,“恶意欠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最后这条规定并没有进入《刑法修正案(八)》,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赵秉志]:这个问题在研讨过程中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当时我们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过,我也是赞同他们这种观点的,他们说本来已经发动刑事追诉了,这是很严肃的事情,结果有了这样的规定,就浪费了我们的司法资源,进行到一定程度,最后一看不行,一交钱,刑事停止了。他本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仅仅因为交钱就非犯罪化,这太过于儿戏的。不光浪费司法资源,这在法律性质上来说也是不妥当的。
[赵秉志]:现在这一条不是取消了,而是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构成犯罪是不能因为交了钱就免除了,但是根据这种情况如果不是特别恶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免除处罚你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可以给一个宽大的处理,这样也是宽严相济的规定,既有利于促进、纠正他的对错,给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交付必要的惩罚性的财产性的措施,同时也在刑事处罚上有所体现,我觉得这显然比原来改的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