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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教授详解刑法体系形成

2012-03-30 15:20: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主持人]:那怎么样协调酒驾、醉驾,还有原来已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几者之间的关系呢?因为现在这些罪名是并列存在的。

    [赵秉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我们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我们以往看到的典型案例里面,像成都的孙伟铭醉驾致两死四伤的案件,还有广东的一个姓李的,最高法有这两个典型案例,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而且都认定他们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是一种放任的心理。

    [赵秉志]:可以这么说,目前的醉驾或者飙车,应该说对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明确认识的,这种是危险犯,应该说是一种故意的犯罪。如果发生了后果,可能涉及到是出于故意和过失,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交通肇事不同处理。我个人在以往的研究中,主张把几种行为结合起来进行立法。但是目前我们的刑法没有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条,没有在里面突出关于危险驾驶的行为的衔问题。我理解只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跟两个罪,按照主观心态的不同、在发生后果的情况下定其他相关的罪名。这一条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触犯到其他相关的条文,按照重的罪来进行处罚。

    [主持人]: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的类型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其实吸毒以后再驾驶、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但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纳入其中的必要,您认为将来是否有纳入其中的必要?我记得当时公安部有一个会,当时他们想请各个专家研讨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但不仅仅是醉驾、飙车,您看未来有没有可能把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其中,增设一个大的罪名“危险驾驶罪”。

    [赵秉志]:我记得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之前,大概是在2010年上半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他代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个立法建议。我注意到这个建议不是醉驾和飙车,而是危险驾驶。

    [赵秉志]:从西方的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确实危险驾驶行为不限于醉驾和飙车,在立法演绎的过程中,在立法《刑法修正案(八)》的演绎过程中,我们的专家和学者不同程度的关注到了这个问题,认为有一些行为应该同时纳入的。也可以把比较成熟的,比如说吸毒后驾驶纳入,也可以采取概括的用词,比如醉酒驾驶和飙车驾驶等严重的危险行为,以便对司法实践留有余地,但目前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这两种行为比较突出,其他的行为司法实践经验还不是很完备,或者不是很丰富,因此也有意的在将来再作修订。我个人主张应该留一些余地和明确规定将吸毒之后驾车纳入。

    [主持人]:也就是说,将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进一步的整合,把更多的相关类型犯罪纳入其中,把条文衔接得更加系统、流畅一些,是吧?

    [赵秉志]:对。因为在现代的法治发达的国家,在交通发达的国家,道路交通的法治是很发达的。我觉得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还比较欠缺,即便作为相关的刑法规范也有整合的必要。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