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档案让诚信信息有底可查
“深圳也将以此为契机,对诚信档案的管理做有效的探索与尝试。”该负责人表示,《决定》除了探索建立国家机关诚信档案、公务人员诚信档案,制定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以外,还要求国家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中,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司法诉讼活动中的诚信信息。
另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完善市场主体商业贿赂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布制度,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公布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具有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扶持、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设定审批、准入条件时要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诚信信息作为审核要件。
“社会组织主动将重大活动,接受捐赠、资助的数目、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该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组织在深圳的迅速发展壮大,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也要纳入到诚信管理体系中。
对失信者采取措施加以惩戒
《决定》拟明确一系列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
该负责人介绍,《决定》除了规定建立机关诚信考核机制、公务人员诚信考核机制以及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外,还规定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宗交易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诚信“黑名单”,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发生关联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限制。
与此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在审批相关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应优先考虑、优先办结。失信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或现行法律没有惩戒规定的,对失信者采取廉洁诚信教育,记录生产、经营行为诚信履行情况等措施加以惩戒。(记者 第五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