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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表述

2012-03-20 14:52: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具体制度保障原则实现

    与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时不同,这一次公众关注的焦点已不再是原则的文本宣示,而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个宣示式的表述,它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张智辉说。

    李文胜的感受是,通过修订,侦查权得到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时限更加明确,程序更加完善;同时,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也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更加充分。例如,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写入刑诉法等。

    辩护权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新刑诉法在侦查权的制度设计上,给辩护权作了相当大的让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这相当于“推开了新的门”。比如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程序,并且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

    “法律援助范围也明显扩大。”张武林指出,按照新刑诉讼法的规定,今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在社会治安形势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如何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打击犯罪”?

    李文胜直言,公安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责和任务,也肩负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不能对立起来。

    “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是动态渐进发展的。”张智辉解释说,刑诉法发展完善的过程,反映出国家对犯罪控制的程序规制越来越理性,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是如何更进一步实现二者动态平衡和理性协调。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最终要通过裁判来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胡云腾说,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一。

    司法水平随新法实施提升

    刑事程序法对于诉讼权利义务的保障,更需要体现在施行之中。如何让司法水平随着新法的实施迈上新台阶,成为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李文胜告诉记者,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公安机关已经开始了相关准备工作,教育民警牢固树立保障人权观念,同时通过一些硬件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保障人权创造条件,积极应对法律修改带来的新挑战。

    张智辉指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作风粗暴、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对于当事人、辩护人等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

    胡云腾表示,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我们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

    张武林则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今后将加大对新法的宣传力度,同时从实践层面积极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且加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记者 李娜)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