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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宣示性表述

2012-03-20 14:52: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被称为“小宪法”。如何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前准确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从今天起,本版推出“新刑事诉讼法看点”系列报道,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读这部法律。

    3月14日上午,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完成了16年后的再次大修。“尊重和保障人权”赫然写入总则,成为公众眼中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明确保障人权的规定。

    “水到渠成”、“来之不易”……多位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权威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几个字写入刑诉法,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进一步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更有力的捍卫,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有关宪法原则。

    对办案执法有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觉得,刑事诉讼法“更像‘人权法’”。他告诉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刑诉法始终的一条主线。将其明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有了全面理解刑诉法的灵魂和标准。

    这种看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的认同。

    “这一原则明确写入刑诉法,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统一正确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原则。”张智辉说。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则坦言,刑诉法的这一修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他看来,这种变化不但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也能够促进办案机关在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遵守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局局长,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局长张武林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意味着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配置、协调上迈出了一大步,会直接给未来的司法实务领域带来变化。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