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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九大亮点彰显人权保障

2012-03-15 11:07: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求是理论网 

    亮点五:严格限制“关押”后不通知家属情形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修正案对此保留了无法通知的情形,同时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一紧急强制措施。无法通知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等联系方式,而且专门机关难以查明的。这些例外有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有碍侦查一般包括:同伙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同伙有待查证的等等。

    修正案明确在相对不紧急的强制措施,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中,规定除了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通知家属的义务上,修正案已经作了相当努力防范“秘密拘捕”。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