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这是自1996年以来,时隔1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大修。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被称为“小宪法”、“人权法”。世界主要媒体纷纷评论:有的认为,中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取得重要的进展,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原地迈了几小步。客观而论,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是“历史的倒退”,也不是“公安的胜利”,它涉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执行权等的大幅完善和实质进步,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既要实现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又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还要注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
亮点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是,在目的上保留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条文,在任务中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在立法上的“艺术”,也是对二者关系认识的理性把握。
长期以来,“人民”被很多人理解为和敌人、罪犯相对应的范畴。很多人存在疑问:保护人民是否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有人主张,为保护人民,对罪犯就是要从重从快;有人呼吁,应该将“保护人民”直接改为“保护人权”。
实际上,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体现。刑事诉讼法既保障社会公众的多数人不受犯罪侵害,享受和平和安宁的权利;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可能有无辜的人,“罪犯”也要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成为“人民”的一部分。我们不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与“人民”严格对立,它们之间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