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删除缺乏依据设置的滞纳金规定
上海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
过去,在上海市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停放,违章车辆可能会被公安部门扣押,但随着《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的生效,这一常见的执法手段已被取消。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全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2011年,上海市政府对本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修改了15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了5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清理结果,行政机关不再有权依据规章“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没有权利要求相对人加缴滞纳金。
取消“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在原来的《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中,相对人如果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的决定,是个人的,监察机关通知单位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并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单位的,由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此次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中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此条已修改为“拒绝执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对的行政处分”。
基于同样的原因,此次清理删除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违章非机动车可以暂扣”的规定,公安部门不再具有扣押违章非机动车的权力。取消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的规定。据此,行政机关无权再实施“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删除收取滞纳金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对于未能按时如数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行为,政府有权加收滞纳金。如今,有关加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都已被删除。
上述修改是基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规范性文件对滞纳金不仅无权设置,也无权规定具体标准。遵循此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都在此次清理中删除。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刘平副主任介绍说,本次专项清理取消删除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为法律法规的良好实施扫清了障碍,也为上海市创造了优良的法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法制网上海3月6日电 记者 刘建 实习生 霍瑶